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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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能源网 点击量:478
方案详细内容及任务表格如下: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时间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根据自愿承担、择优开展的原则,确定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等具有相关管理经验或行业集中度高的省级环保部门,以及邢台市、深圳市、保定市、唐山市、淄博市、济宁市等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或参与相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各地区承担的试点任务详见附1)。试点时间为2017年。
二、试点目标
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以下简称部专项小组)与试点行业的牵头省、市环保部门共同牵头编制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和开发完成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的填报模块,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并发布,其他行业7月底前完成。2017年8月底前,试点省、市基本完成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或参与的相应试点行业首批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区域内牵头负责或参与的相应试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其中,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中制糖行业试点地区基本完成试点行业发证任务的时间节点后延至12月底。
三、试点内容
(一)组织编制行业规范,完成行业规范的技术审查、意见征求和报审发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开发完成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的填报模块。
(二)在编制完成行业规范初稿后,组织试点区域内的试点行业典型企业和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验证,并根据实践情况及时组织修改行业规范和填报模块。
(三)制订实施本区域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计划,率先完成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中请和核发工作。
(四)牵头或参与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组织试点效果较显著地区的环保部门、试点行业的协会和龙头企业参与开展培训。
(五)组织先行先试,探索编制试点行业依证监管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率先开展试点行业依证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排污企业收紧信贷、市场准入等政策。
四、分工安排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试点交流会,协调发布各行业规范,省、市环保部门负责牵头或参与实施相关行业试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
(二)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严格督办落实;在试点成果中反映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保障试点任务涉及的各类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督促企业在申报环节详细填报产污、治污、排污的相关信息,制定实施对无证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计划。
(三)牵头省、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试点工作,全程参与行业规范编制工作,牵头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指导参与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参与省、市应积极参加相应试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验证,按时完成试点行业发证任务,参与开展试点行业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
各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应确定试点工作总负责人、责任处室、联系人和经办人,填写试点工作计划表(见附2)并加盖公章,于6月2日前报送我部,或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文件扫描件。自2017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牵头省、市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表(见附3)。重点行业试点省、市应逐月填报2017年5月至12月的工作安排以及实际进展。填报的试点任务工作安排应包括本方案明确的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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